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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异地督导检查的通知

2021-09-11 09:328080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关于组织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异地督导检查的通知


矿安综〔202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托管煤矿、资源整合煤矿和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组织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异地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落实《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深入查找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矿山转包、违规分包和煤矿假整合假重组等行为,督导检查地方政府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职责情况,推进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督导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矿山企业。


是否按照《通知》要求逐一对照26项整治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是否形成自查报告;是否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逐条整改;自查问题是否准确,是否漏报瞒报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否存在有外包、有资源整合但未上报的情况。


(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是否按照本地区制定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是否组织并督促矿山企业开展自查,是否督促企业自查整改到位。是否对辖区有外包工程的煤矿、资源整合煤矿和有外包工程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逐矿明确检查组,确定各检查组负责人,是否逐矿开展检查;专项检查是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发现的问题隐患是否判定准确;对查出的问题隐患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是否对停产停建矿山明确监督单位和责任人,是否在其复工复产时开展专项检查;是否对查出的重大问题建立台账,是否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


三、督导检查时间及任务分工


(一)工作方式。


以听取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企业(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通过督导检查情况,反观专项整治开展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二)时间安排。


督导工作分4批进行,每批均派出6个督导组(煤矿、非煤矿山各3个组):第一批为9月,第二批为10月,第三批为11月,第四批为12月。


(三)任务分工。


由山西、山东、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同志带队,分别组成3个煤矿督导检查组,开展托管煤矿及煤矿外包工程、资源整合煤矿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由辽宁、安徽、宁夏等3个省(区)应急管理厅有关负责同志带队,分别组成3个非煤矿山督导检查组,开展非煤矿山外包专项整治督导检查。抽调煤矿及非煤矿山有关专家组成,每组共5-6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将派员随机参加督导工作。


第一批督导检查分组如下:


第一组: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带队,督导四川省煤矿领域相关工作。


第二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带队,督导河南省煤矿领域相关工作。


第三组: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带队,督导陕西省煤矿领域相关工作。


第四组: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带队,督导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领域相关工作。


第五组: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带队,督导河北省非煤矿山领域相关工作。


第六组:宁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带队,督导云南省非煤矿山领域相关工作。


第二批至第四批被督导地区,将视各地后续工作进展情况确定,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相关要求


1.各督导检查组在1个省(区)督导检查时间为6天左右,检查不少于4处矿山(其中计划检查3处、随机抽查1处)。各督导检查组在出发之前要将具体工作安排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2.督导以现场检查为主,结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要注重发现企业自查整改不到位、部门推动工作不力,以及托管煤矿未实施整体托管、托管能力不足,矿山转包和违规分包、资质挂靠,煤矿假整合假重组等突出问题,注重抓反面典型,促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3.各省(区)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要在督导组到达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督导组。


4.督导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查处和整改情况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5.发现总结矿山企业、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形成的制度、机制成果和好的经验做法。


6.各督导组每批督导完成后,一周内形成工作报告上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报告内容要包括督导省(区)矿山自查整改情况、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落实情况、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检查矿山情况、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国家矿山安监局将适时专题听取报告,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适时通报、曝光问题突出的省(区)和矿山企业。


7.各督导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禁酒令”。


8.严格遵守地方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有关规定,落实落细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联系人及电话:李小军,010—64463199、64464294(传真)。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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